【追收物業】龔如心弟妹被解僱拒遷出華懋物業 龔仁心指屬龔如心家庭居所安排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3/11 14:07

最後更新: 2024/03/1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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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因心、龔仁心、龔中心及龔仁心妻子劉元春(由左至右)今到庭應訊。(林育慧攝)

已故華懋集團前主席龔如心3名弟妹及弟婦早前被解僱,僱主華懋代理有限公司早前要求龔仁心夫婦及兩名胞妹龔中心及龔因心,遷離作為僱員福利的摩星嶺道華亭閣單位等,案件今(11日)於高等法院開審。龔仁心於庭上指出,獲居於涉案單位屬龔如心生前的家庭安排,可居住至不願居住為止,並不涉及公司准許,形容是龔如心對弟妹「老有所養」之親情承諾。
 
原告華懋代理有限公司;答辯人龔中心、龔因心、龔仁心及妻子劉元春,答辯人沒有代表律師。

龔仁心於庭上作開案陳詞時指,對於4位已年逾80歲的長者,被指侵佔物業而掀起訴訟而感到遺憾。龔仁心指原告稱准許答辯人居於涉案單位之說法並不存在,答辯人認為獲安排居於涉案單位實屬「大姐」龔如心的安排,並不是獲原告准許,而「大姐」亦承諾答辯人可以一直居住至不願意居住為止,故此原告無權驅逐答辯人離開。

龔仁心續指,華懋並非向所有高級員工提供宿舍福利,須由龔如心決定,而當時答辯人並非華懋員工,說明了居住於原告的物業並非是基於華懋員工的關係。及至2019年,龔仁心指遭原告解僱是出於報復,因他曾對總裁作出某些言論。龔仁心又提及龔如心死後,華懋與陳振聰展開爭產官司,最終獲判勝訴,答辯人是功不可抹,否則華懋早已落在陳振聰手上,不能作為慈善用途,貢獻社會。

龔仁心強調,答辯人的居住權並非如原告所指屬員工福利,亦非以許可持有人身份居住,而是根據龔如心的家庭安排,不可撤換及不容反悔之承諾。龔仁心重申,答辯人有權居住於涉案單位,直至他們拒絕或停止居住為止,形容這是「大姐」龔如心對他們「老有所養」之親情承諾。

原告早前於入稟狀指,原告以租客身份向業主安居有限公司租用摩星嶺道華亭閣多個單位,自2012年8月起,4名答辯人因享有僱員福利而獲安排分別入住華亭閣3個單位連車位,假如被告離職,則需交還單位及車位。原告於2019年8月2日分別向4名答辯人發出解僱信,4人均沒有於限期前簽署協議,並沒於被解僱後3個月內遷離單位,原告遂入稟要求交吉單位及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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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